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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82-2011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 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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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由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1月7日以*875号公告批准、发布 ,编号为JGJ82-2011,备案号为J1141-2011,在《钢结构高强度卢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 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以下六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同时废止。 1.在同一连接接头中,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普通螺栓连接混用。承压型高强度螺栓连接不应与焊接连接并用。 2.每一杆在高强度螺栓连接节点及拼接接头的一端,其连接的高强度螺栓数量不应少于2个。 3.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批配套进场,并附有出厂质量保证书。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在同批内配套使用。 4.高强度螺栓连接处的钢板表面处理方法及除锈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处钢板表面应平整、无焊接飞溅、无毛刺、无油污。经处理后的摩擦型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5.在安装过程中,不得使用螺纹损伤及沾染脏污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副,不得用高强度螺栓兼作临时螺栓。 6.安装高强度螺栓时,严禁强行穿入。当不能自由穿入时,该孔应用铰刀进行修整,修正后孔的较大直径不应大于1.2倍螺栓直径,且修孔数量不应超过该节点螺栓数量的百分之二十五。修孔前应将四周螺栓全部拧紧,使板迭密贴后再进行铰孔。严禁气割扩孔。 为了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程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程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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